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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保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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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黃育英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 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檢附相關保險契約之 文件,請於補正裁判費之同時,檢附相關證物,重新提出起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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