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6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王麗卿 王笙庄 被 告 邱郁如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邱郁如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2 人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不符起訴狀應記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要件,致本院無從具體 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是原告2人應具狀陳報訴之聲明(須 具體明確表明所確認之利益),並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 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供本件訴訟釋明用 之相關資料等事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二、若原告2人係對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875號本票裁定附表所 示之全部本票債權均不存在,該附表票面金額加總後為新臺 幣(下同)2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 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