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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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秝宏即林家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