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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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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秝宏即林家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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