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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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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逢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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