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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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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18號 原 告 黃張沼治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文澤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含支 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5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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