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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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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柒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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