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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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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六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折合銀元捌萬陸仟貳佰 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佰陸拾壹元,尚欠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 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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