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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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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國聖 律師   複 代理 人 白司偉 律師         溫文昌 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六年間,在被告處開設一綜合存款帳戶,嗣於八十九年三 月三十一日,被告竟於原告未提轉帳申請,並未得原告之同意下,私下將原告帳 戶內之伍拾萬元轉帳匯出至未知帳戶內,致原告受有伍拾萬元之損害,查原告係 開設綜合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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