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4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丙○○○○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記載被告之真正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 理人姓名之書狀,並附繕本兩份,另檢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右原告起訴時以中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於訴訟中又稱:「係以甲○ ○○股份有限公司」,且未提出中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甲○○○股份有限公司 係同一公司之證明,致其起訴之對象無法特定,亦無法對被告之真正營業所或事 務所,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送達文書,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 定不合。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