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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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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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