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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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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八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台 中簡易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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