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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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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 陸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參萬捌 仟肆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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