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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7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中簡字第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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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三О號   原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購屋向銀行貸款,而向原告借款繳納利息,共計借用新 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並按月開立本票,以保證清償(到期 日為八十三年七月十日至八十四年九月十日之每月十日,票面金額除第一張為壹 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外,其餘均為壹萬捌仟肆佰拾陸元)。詎原告已代被告繳付利 息,被告則未依約按月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未到庭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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