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給付管理費

TCEV 91年度中小字第66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甲○○○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正宗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坐落臺中縣大里市○○○街七二號「甲○○○C區」社 區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 條第二、三項及住戶規約之規定,被告自應繳納管理費。惟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 五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合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貳佰元未繳,迭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規定 ,請求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