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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4

返還借款

TCEV 91年度中小字第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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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捌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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