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2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0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拾元,折合新臺幣叁仟玖佰 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