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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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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О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陸佰柒拾肆元,上訴人僅 繳納捌仟陸佰柒拾元,尚欠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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