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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確定界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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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 萬零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 逸 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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