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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1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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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六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  告 丙○○ 右聲請人與被告丙○○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聲 請更正,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其正 本與原本顯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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