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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5

給付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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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八十六年四月八日、票號0000 0000號、到期日無記載(僅載為八十六年),面額陸拾陸萬元,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本票一紙,約定應於八十六年年底前清償,詎屆期提示竟不獲支付,爰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及互助會簿各一紙為證,經 核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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