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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7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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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六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丙○○簽發、付款人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票面 金額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四千四百六十六元,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 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 參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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