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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2

給付會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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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七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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