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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2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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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八六號   原   告 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己○○   被   告 電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 000-00號、票號AC0000000及AC0000000號,票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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