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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0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5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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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二四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面額共 計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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