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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給付票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91年度中簡字第2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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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萬通商業銀行大里分行,面額新台幣一百六 十八萬八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誠毅企│年1月│年1月│新台幣一百六十八│萬通商業銀│1577-7 │AI0000000 │ │ │管顧問│日 │日 │萬八千元。 │行大里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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