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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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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張芝芳 被 告 李祖望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祖望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張芝芳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李祖望所涉刑事 案件部分,因被告李祖望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61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於起訴狀中聲請將 本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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