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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張景琴律師 許文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辯護 人聲請傳喚然經本院依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之證人林建富,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業於113年2月1日入監 執行,而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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