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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志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 字第21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 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 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則毋庸扣除在 途期間,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上訴期 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15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59號 判決判處罪刑,該判決書正本已囑託法務部○○○○○○○○○○○○○○ )長官於113年1月5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23頁),是該判決書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 本件被告提出第三審之上訴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 3年1月6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雖本件被告不經臺中監獄長 官而提出上訴書狀,惟臺中監獄在本院所在地,並無在途期 間,故其上訴期間至113年1月25日(該日非星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屆滿。詎被告遲至113年1月29日始向本院就 原判決上訴駁回部分(即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 性交行為罪)提起上訴第三審之書狀,有卷附被告提出刑事 聲明部分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 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可補正,揆諸上 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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