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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新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王翼升律師 湯建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新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參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新佑(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 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之情形,衡以被告本件之犯罪情狀及國家刑事司法 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等,非予羈押,顯難確 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 年10月3日執行羈押,113年1月3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1 3年3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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