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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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
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
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1日,3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22日起,第1次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