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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 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 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1日,3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2月22日起,第1次延 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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