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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43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BJ000-A111105(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BJ000-A111104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BJ000-A111104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 27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等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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