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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閔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閔正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閔正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3年3月14日,3個月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3年2月26日訊問後,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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