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丞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 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 應更正為「殺人」。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原 本及正本就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等語,乃係 誤寫,且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