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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1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迪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 0000000000000000 林芳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黃綉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劉昭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鐵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胡文山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155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112年8月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046、2674 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壬○○、胡鐵耀如其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宣告刑及各 定之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壬○○經原判決認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1、7所示之刑。 胡鐵耀經原判決認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編號1、7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壬○○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壹月。 胡鐵耀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判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該規定立法理由,宣告 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 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 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 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未○○、壬○○、辰○○、巳○○ 、胡鐵耀,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時明示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並撤回刑以外 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筆錄及一部撤回上訴聲 請書可參(本院卷第213至214、225至229、354、367頁), 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 原判決其他部分(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沒收部分),則非 本院審判範圍,先予指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罪數,均如原審判決書所載。 參、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之論述: 一、被告未○○、壬○○、辰○○、巳○○、胡鐵耀行為後,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開修正後之規定,以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 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 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 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 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 ,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 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 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 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 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 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本案被告 未○○、壬○○、辰○○、巳○○、胡鐵耀等人於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就洗錢犯行部分,均自白犯罪,依上開規定,原應 減輕其刑,惟其等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 ,故就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應 於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原審關於刑之減輕 ,適用結果同上(雖未及比較新舊法,惟適用結果並無二致 ,故不以此原因撤銷),於法亦無不合。 二、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 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 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 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 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 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 始謂適法。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後手段、犯罪後之態度、 事後坦承犯罪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 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而近年來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 造成甚多被害人鉅額損失,且因具有集團性及反覆性之犯罪 特徵,對於社會治安之衝擊甚鉅,更已動搖一般民眾對於司 法機關之信賴,此為立法嚴懲之理由。查:  ㈠被告未○○、壬○○、胡鐵耀部分:   被告未○○、壬○○、胡鐵耀均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具有謀生 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猶違犯本案犯行,且被 告未○○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主要管理者之一,得直接對被告 壬○○等人下達指示,被告壬○○亦擔任集團內之要角,協助集 團內記帳及轉帳等工作,被告胡鐵耀參與之次數多,經手之 金額非低,其等所為,已造成被害人難以求償之結果,亦形 成檢警機關追查金流之障礙,而本案遭詐騙之人數眾多,受 騙金額非低,考量其等各自犯罪之情狀,客觀上均無足以引 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亦無情輕法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 條之適用餘地。  ㈡被告辰○○、巳○○部分:   考量被告辰○○、巳○○雖於本案中僅提領詐欺贓款1次(辰○○ 提領部分有2名被害人之匯款),而非集團內之核心角色, 且於原審中分別與被害人子○○、辛○○達成調解,被告辰○○於 本院審理時與戊○○成立和解,然其等均屬身心健全之成年人 ,本得尋求正常途徑轉取財物,犯罪動機僅係為賺取不法所 得,並無任何不得已之特殊情狀,亦與飢寒交迫始鋌而走險 者有別,且其等於本案獲有不法所得,此外,更有眾多被害 人之受騙款項匯入其等提供之上開人頭帳戶(觀諸原判決附 表一第三、四層轉帳明細甚明),故難認其等所為,有何情 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㈢是被告5人主張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云云,尚無可採。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未○○部分:被告未○○於偵查及原審均坦承犯行,犯後態 度良好,家中有母親、未滿周歲之子女要扶養,被告未○○因 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才參與犯行,其犯罪情節非至惡,顯可憫 恕,應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又被告未○○所犯之數 罪,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原判決量 處有期徒刑2年3月,難謂無過重而違反比例原則。 ㈡被告壬○○部分:被告壬○○因入不敷出,一時失察才誤入歧途 ,且自警詢時起,就坦承犯案,犯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 和解,希望法院可以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在量刑上斟 酌。 ㈢被告辰○○部分:被告辰○○坦承犯行,參與之犯行不多,惡性 較輕,事後也與被害人調解、賠償,請考量被告辰○○尚有7 歲之女兒要扶養,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宣告6月以 下有期徒刑。 ㈣被告巳○○部分:被告巳○○因生產急需金錢而鑄下大錯,被查 獲後,配合調查,均為認罪之表示,所涉被害人僅有1人, 參與情節較輕,且並與被害人和解,按時給付,被告巳○○領 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兒子需定期接受復健治療,應有刑法第 59條規定之適用。 ㈤被告胡鐵耀部分: 被告胡鐵耀從小生活坎坷,社會經驗淺薄,甫出校園即犯案 ,為警查獲後,坦承犯行且積極配合調查,且與部分被害人 調解、賠償,現已從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並給予 緩刑。 二、惟查,原判決對被告未○○所犯如附表編號1-14、被告壬○○、 胡鐵耀所犯如附表編號2-6、8-14所示、被告辰○○所犯如附 表編號2、3所示及被告巳○○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加重詐欺 犯行,已注意刑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並敘明其科刑之理由 (被告未○○、壬○○、辰○○、巳○○部分見112年5月31日原判決 第8頁第18行至第9頁第18行,被告胡鐵耀部分見112年8月3 日原判決第6頁第11至26行),經核此部分之量刑均無違法、 不當。被告5人上訴雖主張此部分之量刑過重等語,惟被告5 人行為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業如前述,且原判決已審 酌被告5人坦承犯行、是否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各自參 與部分,犯罪之動機、目的、造成之危害、素行,以及智識 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刑,係屬偏低度之宣告刑,並 無上訴意旨所指過重情事。被告未○○於本院審理時,固與附 表編號1、7所示被害人成立調解,但未依約履行等情,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被告未○○之量刑基礎與原審相同,並 未改變,此部分無從對被告未○○為有利之認定;又被告辰○○ 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編號3所示被害人成立調解,然審之其 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判決依被告辰○○犯罪情狀,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 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已屬最 低度之量刑,縱再予以審酌,亦無法影響原判決之量刑及定 應執行刑。故其等以前詞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伍、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自為判決之理由(即附表編號1、7所示 被告壬○○、胡鐵耀部分):: 一、原審就附表編號1、7所示被告壬○○、胡鐵耀部分依法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壬○○、胡鐵耀上訴後,於本院 已與附表編號1、7所示被害人午○○、丑○○成立調解,已各依 調解內容賠償,有調解書、交易明細、轉帳截圖、對話紀錄 截圖存摺影本、轉帳資料、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 247至275頁),是此部分之犯後態度、量刑基礎均有變更, 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即有未洽,被告壬○○、胡鐵耀上訴指摘 原審此部分之量刑過重,非無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述 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壬○○、胡鐵耀如其 附表二編號1、7部分撤銷改判,則原判決關於被告壬○○、胡 鐵耀之定應執行刑亦失所依附,應一併撤銷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壬○○、胡鐵耀不思正途 獲取財物,竟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而為上開犯行,使被害人午○○、丑○○之財產權受到嚴 重侵害,且已製造金流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 徒增被害人求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 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應值非難;復參以被告壬○○、胡鐵耀 均坦承犯行,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 事,已如前述;再考量被告壬○○、胡鐵耀均有與附表編號1 、7所示被害人午○○、丑○○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 錄、交易明細、轉帳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轉帳資 料、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7至275頁);復參酌 被告壬○○於本案擔任蒐集人頭帳戶、會計、轉帳、指示車手 提款等工作,層級亦高於一般車手,惟低於被告未○○;被告 胡鐵耀擔任車手、車手頭之工作等參與情節;兼衡被告壬○○ 、胡鐵耀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午○○、丑 ○○受騙金額之高低,暨被告壬○○自陳學歷為大學肄業,目前 創業從事餐飲業,經濟狀況勉持,沒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 被告胡鐵耀自陳高職畢業,現為職業軍人,經濟狀況正常, 沒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360至362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宣告刑。復斟酌被告 壬○○、胡鐵耀本案所為之各詐欺犯行之參與程度,其等乃出 於相同之犯罪動機,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不大,而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 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刑罰手段目的之相當性、罪數所 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 罰之期待,為使其能復歸社會,並兼顧恤刑之目的,而為整 體評價,爰就前開上訴駁回部分及本院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5項、第6項所示。 陸、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胡鐵耀雖請求併予諭知緩刑宣告云云。惟按受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刑法第 74條規定甚明。查,被告胡鐵耀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於112年12月22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胡鐵耀即 不合於宣告緩刑之要件,此部分主張,於法無據,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換頁==========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被害人子○○)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戊○○)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被害人卯○○)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被害人巴0000‧00)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被害人寅○○)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7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被害人丑○○)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被害人丁○○)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丙○○)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10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 (被害人癸○○)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1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 (被害人乙○○)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1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 (被害人庚○○)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1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 (被害人辛○○)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原判決主文) 1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 (被害人甲○○)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判決主文)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胡鐵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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