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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4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建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建雄(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 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原審法院112年 度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上訴後,經本院 於113年1月31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被告所犯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足見被 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 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 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是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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