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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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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遲廷羽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侯家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2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為就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依法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為此請求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 臺幣32萬7,74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 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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