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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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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姿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雅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慧容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第 一審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以被上訴人林慧容110年度訴字第607號誣告案件,業經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駁回 上訴人蔡雅姿、蔡雅容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等請求 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 966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 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 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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