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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09號,起 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國忠(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係毒品 列管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警通知至警局接受驗尿,其並 未用毒品,不知為何尿液中會被驗出有嗎啡反應,其尚有年 邁母親待其扶養,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按被告至警局接受採尿送驗後,其所排放之尿液中確實含有 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反應,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參, 本件送請檢驗之尿液確為被告所排放,且經檢驗出含有嗎啡 反應,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甚明;且依被告前科紀 錄表所示,其為施用毒品之累犯,曾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確定,於107年1月27日執行完畢,自不宜輕判,本案原判決 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之素行 ,所生損害、智識、平日生活情形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後,量 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以前揭理由上 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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