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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5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參諸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科刑事項已可不 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權人僅就第 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 名及沒收等部分則不在第二審審查範圍,且具有內部拘束力 ,第二審應以第一審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之認定為基礎,僅就 經上訴之量刑部分予以審判有無違法或不當。本案係由上訴 人即被告楊國昌(下稱被告)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檢察官未上 訴,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上訴(見 本院卷第96至97頁),依前揭說明,本院之審理範圍僅限於 原判決刑之部分,未聲明上訴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 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開始持有非制式 手搶、非制式子彈等,直到同年9月26日被告自首之時,期 間僅2個月,且被告取得前開物品,確實僅因「小彭」抵債 之用,被告根本沒有使用之意,更非刻意取得,被告所為雖 對社會大眾之身體、生命及社會治安構成潛在之危險,實屬 不該,惟被告在警方發覺前即自首並坦承持有前開物品,持 有時間尚短,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持以從事任何不法行為,是 被告之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之情形,考量被告主觀惡性及客 觀行為,本案實屬情輕法重,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有所違誤;又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原審所科罰金刑之金額 亦屬過高,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刑之量定及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均屬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 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 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刑法第 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具有特殊之環境、原 因及背景,其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 ,認為即使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述所 謂最低度刑,於遇有依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而減輕其刑時,係 指減輕後之最低度處斷刑而言。原判決已於理由㈤敘明如何 依憑證據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復詳述被告所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經依上開減 刑規定減輕其刑後,難認其犯罪情狀,有何情堪憫恕,科以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如何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 刑之理由,經核並無違誤。又原判決於理由㈥說明如何以被 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及槍 砲主要組成零件,對社會治安、公益及民眾安全存有潛在之 危險性,所為顯屬非是,兼衡其持有上開違禁物之種類、數 量及期間、並未持以從事其他犯罪等犯罪情節、於原審審理 時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 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既未逾越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之 處斷刑範圍,且量刑尚屬從輕,無違公平正義情形,屬刑罰 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未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自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綜上,被告執前揭情詞就原判決 之刑提起一部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從 輕量刑,核係就原審量刑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 明之事項,依憑己意而為指摘,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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