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宋祐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鄭廷萱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延長羈押裁定(112年度訴字 第19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延長羈押係以保全證據、確保刑事 程序進行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是刑事被告經法 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及應否依同法第108條之規 定予以延長羈押,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進行之程度 、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次按羈押被告之目的, 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 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 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 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 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 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 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 ,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 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同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訊問後,被告坦 承犯行,並審閱卷內共犯之供、證述及書證、物證等非供述 證據,認被告涉犯前開之犯罪嫌疑重大;因認被告所涉犯上 揭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訊問後認依被 告之年齡、身心及家庭經濟生活等情況,並無不利逃亡之條 件,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復考量其涉嫌運輸毒 品,擴大毒品於社會流竄,影響國人身心健康甚巨,有予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 ,嗣以被告同條第3款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 之事由,於113年1月11日訊問後,裁定自113年1月24日起第 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有原審訊問筆錄、延長羈押裁定在卷 可憑。 ㈡抗告意旨雖以原審並未指明有何具體跡象或情況為認定基礎 ,而有相當理由懷疑被告有逃亡之虞,參以被告為單親家庭 ,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及年邁母親需照顧,斷無可能因此一 刑度即棄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於不顧等語置辯。惟被告經檢察 官以前開罪嫌提起公訴,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 均坦承不諱,而被告被訴首揭犯嫌,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 期徒刑(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以下罰金, 係屬重罪,縱使被告符合偵審中自白要件,經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本刑仍為有 期徒刑3年6月以上,而被告運輸之毒品,數量甚鉅,依其本 案情節應可預期遭法院判處重刑之機會甚高,基於人性趨利 避害之自然心態,堪認其符合重罪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性。是以,原審仍認為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審酌被 告本案運輸毒品犯行,所犯罪質嚴重侵害國家社會治安甚鉅 ,權衡本件審理進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維持原審對被告延長羈押處分核認適當、必要,並合乎比 例原則,且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得替代,至其所舉與 家庭成員間相處情形及經濟狀況,均無礙於本院認為被告仍 有上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之羈押事由並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性,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 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審對被告所為延長羈押之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