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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周智鵬 0000000000000000 住00縣○○市○○里○○0○0號 (在押)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12年 度聲字第13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智鵬對所涉犯 行,自始即坦承不諱,顯見甘服刑期,無逃亡之意,被告於 原審固有未到庭情事,係因罹新冠肺炎、開庭傳票寄公司地 址,公司人員未交付被告及記錯開庭日期所致;被告雖然也 有拘提、通緝到案紀錄,但被告知道被拘提、通緝後,有自 行到分局報到,也有自行向原審法院報到,被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通緝,是因不知有傳票,且因為戶籍遷到金門,所以 沒有收到傳票,並非故意不到庭。原審並未對被告具保而無 效之情形,難謂無法以具保方式,促使被告注意庭期而準時 到庭,而代替羈押,原審駁回被告之聲請,尚非允當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官訊問後 ,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罪嫌重大,且曾經拘提到案後,向被告本 人送達傳票,被告於審理期日仍未到庭,復經通緝到案,足 認其有逃亡之事實,無其他較小之侵害手段足以擔保後續審 判程序之進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之情形,及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羈 押。嗣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原審審酌後,仍認有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性,於同年12月8日駁回其聲請在案。惟被告 上開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2年1 1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業 經原審法院於113年1月23日移送繫屬於本院,本院於同日訊 問被告後,審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決定羈押被告(此為第二 審羈押),有本院押票在卷可參。是被告所涉犯行既經繫屬 於本院,且被告經本院羈押,從而,被告就原審駁回具保聲 請停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已無實益,抗告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至於被告倘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自應向本 院聲請,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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