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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立凱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 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 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 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 ,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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