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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耿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耿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耿宏(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 計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 0條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修 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 條文新增第1項不得併合處罰之四種態樣,並於第2項新增受 刑人得就第1項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 ;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仍維持其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其刑 罰,與修正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相 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況修正後之第2項 另賦予受刑人仍得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 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 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 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13年1月9日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 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為偽造文書罪、編號2為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二者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動機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差距,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較低,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 1部分,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林耿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15日 101年4月13日至101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19961號等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536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28號 107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等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11日 109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2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1月11日 110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668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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