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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翊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等數罪,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本院審核 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未遂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部分,前者係受刑人欲有償販售愷他命牟利,僅購毒者乃 配合警方查緝之人而未能遂行;後者則係參與販毒集團對外 販售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因混合毒品之成分 複雜,對社會危害程度更高,以上均係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使毒害蔓延擴大,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非可小覷 ,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又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 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 罪部分,則係受刑人於同案被告持刀械、棍棒對被害人施強 暴脅迫時,仍在場助長聲勢,給予下手之同案被告精神或心 理上之鼓舞,而危害公共秩序並影響社會安寧。本院基於刑 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 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 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7年3月 ②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09.01 ①110.05.30 ②110.05.20 110.04.29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06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7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7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0.10.19 112.07.14 112.07.14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6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01.12 112.11.09 112.11.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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