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芹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芹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芹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2條第6項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 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 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 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函稿   、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