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錫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所宣示裁定原本 及正本,其中聲請人即被告「曹錫斌」,應更正為「曾錫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 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21號令公布施行,從而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合先敘明。 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42號於113年2月6日所宣示裁定原本及 正本第1頁第4行及第13行之聲請人即被告「曹」錫斌,應更 正為「曾」錫斌,顯係誤繕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 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