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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7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上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上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上曾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 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113年1月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 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 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 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 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 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 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 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 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 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 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查,本件受刑人游上曾因妨害自由數罪,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殺人未遂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自由罪,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 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 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就本院聲請定應執 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勾選「無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相互關係、侵犯法益之 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 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游上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殺人未遂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03/03 112/03/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判決日期 112/10/31 112/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12/04 112/10/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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