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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8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建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29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建雄(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限制住居 後,回到家中,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被告求職時所留聯絡人之 資料,聯繫被告女友,並威脅說他們手上有被告的借據、本 票,若不依照他們指示,繼續幫他們工作,他們會對被告家 中之人不利,當時被告法律意識薄弱,加上被告之公司「鉐 湁商行」(目前已結束營業)連連虧損,母親與外公也需被 告扶養,才會又誤入歧途。  ㈡經由檢察官、法官、所內主任之教導,被告往後不會再受不 法人士之威脅,並習得自保之法;女友也將電話號碼更換; 被告所創立之公司也結束營業,被告之經濟重擔有所減輕, 羈押期間也深刻反省,日後思取正途,不再從事任何不法行 業,被告女友於被告羈押期間有替被告找到合適之工作,也 能有收入去支付被害人之賠償,被告已被羈押6個月,希望 法院能看在被告有認錯、和被害人有和解,家中經濟不甚理 想等等狀況上,讓被告用限制住居加新臺幣10萬元保釋金替 代羈押,在外候庭,讓被告回去過年,好安撫家人之心情等 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停止 羈押係指受羈押之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處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 止羈押之執行;被告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   ,乃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 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又對 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 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有自由裁 量之權。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11月20日執行 羈押3月,再於113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等情,有 本院112年11月20日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該日所簽發之 押票、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47號延長羈押裁定在卷可佐。  ㈡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 5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13年1月 31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被告所犯之3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足見被告之犯罪嫌 疑確屬重大;又被告前於112年6月19日為警查獲同罪質案件   ,經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後,仍於同年7月14日再犯本案犯行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有事實足認被 告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是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且審酌本案尚可上訴最高法院   ,則國家審判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本院斟酌全案情 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 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之處分係屬適當、必 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以科 技設備監控被告行蹤及限制行動自由範圍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不僅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亦難認符合 比例原則,是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聲請意旨所 稱其犯罪動機、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及個人家庭狀況等 事由,均核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無涉,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 由,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此外,被告又無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綜 上,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其 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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