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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大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大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大偉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 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 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有民國113年1月24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 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而受刑人於回覆本院之陳述意見調查表(見本院卷第29 頁),表示其母親於過年期間因胃出血住院,才剛出院不久 ,可否申請減少刑期等語,然此屬受刑人個人目前之家庭狀 況,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審酌之要件並無重大關連性, 其請求並無理由。另受刑人主張其戶籍地在屏東,因而聲請 囑託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等意見,則為定應執行刑後 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亦與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權限,受刑人嗣後再另向執行檢察官請 求之,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受刑人姚大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過失傷害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05月13日 110年0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962號、111年度偵字69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4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29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81號 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46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17日 112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775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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