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861號 113年度聲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汪惠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惠玉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 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汪惠玉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衡酌被告之犯罪 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 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3月10日 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固表示並不會逃亡,且宛如親生父母之舅舅、舅媽年事 已高,入監執行期滿後,是否仍然安在,令人惶恐不安,聲 請以新臺幣9千元交保、限制住居、到派出所報到,代替羈 押,可以回家團圓云云。惟查,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 ,有羈押之必要性,已如前述,其所述之家庭狀況,並非審 酌是否繼續羈押之要件,且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 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 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之圓滿難免衝突, 無法兩全,然此部分核與上開羈押原因無涉。本院經斟酌全 案之情節、被告犯行所生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 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 例原則,且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得替代。此外,復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之事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